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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林江与董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江,董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袁林江,男,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董长安,男,汉族,农民,住宜君县云梦乡。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袁林江与被执行人董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5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中经查执行人董长安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