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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春明、谭廷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明,谭廷玺,孟照武,青岛人民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明,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谭廷玺,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北区晓港湾商务宾馆负责人,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孟照武,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人民商厦,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三路41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明与被执行人谭廷玺、孟照武、青岛人民商厦侵权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谭廷玺、孟照武、青岛人民商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