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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与刘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刘尚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民初579号原告: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投资人:刘常轩,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尚忠,男,生于1972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与被告刘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以下简称沃土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尚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土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支付原告各项欠款67970元及追收该笔款所花费的费用758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在新疆种植棉花,向原告购买化肥、农药等各类农产品,总计欠款6797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该笔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尚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尚中因种植棉花向原告处购买化肥农资产品,从2015年2月17日到2015年8月21日,共欠款67970元,并形成销售清单两张,第一张2月17日的清单上显示总金额47710元,其中已付7110元,尚欠40000元。另一张清单列明时间是从2015年4月30日至8月21日,共欠款20860元,两笔总计60860元。被告为追索这笔债务从新疆到达过叙永。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农资产品,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购买农资产品的价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追索债务的各种花费7580元,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考虑到被告的损失客观存在,我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尚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农资产品费用60860元;二、被告刘尚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温宿县沃土农资经销部追索债务的损失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刘尚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麻鹏国审 判 员  杨洪超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