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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志慧与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慧,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慧,河北省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志慧与被申请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