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毛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毛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217号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青莲路**号。负责人:周土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雷。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毛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毛雷的下落无法查找,除公告送达外无其他方式可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