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18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被告麻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计收1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志辉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