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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18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被告麻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计收1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志辉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