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宝林因受贿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35号被执行人黄宝林,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黄宝林因受贿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万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宝林因犯受贿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对黄宝林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