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振宇与龚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宇,龚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481号原告:张振宇,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龚卫江,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宇与被告龚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振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振宇负担。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