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昌胜与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胜,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24号原告:吴昌胜,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从云,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安徽振盛商贸有限公司推荐。被告: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278号。负责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被告:吴萍,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吴昌胜与被告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昌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昌胜负担。审判长 秋 实审判员 柏 萍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碧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