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六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李六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末,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六含,男,1960年6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六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