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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胜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胜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张家军,何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邓辉,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浩、夏昌华,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胜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马场村。 负责人:张晓然。 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凉都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何劲。 被执行人:张家军,男,汉族,1956年0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钟山区。 被执行人:何劲,男性,汉族,1964年06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执行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岩脚田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何劲、张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黔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琪 审判员  陈永兴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艺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