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委赔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臣错误执行赔偿赔偿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委赔监22号李臣:你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古冶区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冀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你申诉主张:古冶区法院对姚树林与申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6)古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2007年3月18日,该院将查封的立破机未评估而执行给了姚树林、赵卫东,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在姚树林、赵卫东起诉你租赁合同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古冶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06)古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对你使用的破碎机、电机进行了查封、冻结,并由你负责保管。2007年1月17日,古冶区法院对该案作出(2006)古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你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并由你给付原告姚树林、赵卫东租金120000元。2007年1月25和2月5日判决先后送达你们双方当事人。你与姚树林等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2007年3月11日,姚树林将查封的破碎机拉走并保管。同年5月9日,姚树林、赵卫东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至今尚未执行终结。根据上述事实,因姚树林拉走破碎机的时间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故其拉走破碎机的行为并非古冶区法院对生效判决采取的执行行为,你以执行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而且,你与姚树林、赵卫东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至今仍在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判决,你仍负有偿还姚树林、赵卫东租金的义务,姚树林拉走保全财产是否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判断解决。综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你的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