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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冉光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4刑初36号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光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洞波乡三湘洞村委会七丘田村小组。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一健,云南恒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光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元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光顺及其辩护人黄一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期间,被告人冉光顺为组织人员到中国广西等地为其务工,与罗洪军(已判决)相互勾结,多次指使其越南籍工人侯咪介(已判决)往返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越南境内拉拢、邀约60余名越南籍务工人员并组织上述人员从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毛拜村至普弄巡逻道约200米处便道以及中越393号界旁的通道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由罗洪军在边界接应、帮助发放务工预付款、安排车辆让上述人员乘车离开边界,前往广西等地为冉光顺务工。2015年10月29日,上述越南籍务工人员乘坐冉光顺安排的四辆客车从广西返回麻栗坡县董干镇,准备从马崩偷越国境出境,行至麻栗坡县董干镇漂富公路桥湾路段时被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从其中两辆客车上查获31名越南籍务工人员,其余两辆看到民警查缉驾车逃跑未能查获。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冉光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光顺多次指使他人到越南境内拉拢、邀约越南籍务工人员,并组织越南籍务工人员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为其务工,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光顺辩称,其没有组织越南人来中国务工,其只是包工给罗洪军、侯咪介做,人是他们找的。被告人冉光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光顺勾结罗洪军、侯咪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证据不足,冉光顺只是提供场所让越南籍人在工地做工,是从犯,要求对被告人冉光顺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冉光顺为组织人员到中国广西等地为其务工,与罗洪军(已判刑)相互勾结,多次指使曾为其务工的侯咪介(越南籍,已判刑)往返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在越南境内拉拢、邀约60余名越南籍人员并组织从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毛拜村至普弄巡逻道约200米处便道以及中越393号界旁的通道偷越入境。冉光顺汇钱给罗洪军,由罗洪军在边界接应、帮助发放务工预付款、安排车辆让越南籍人员乘车离开边界,前往广西等地为冉光顺务工。2015年10月29日,越南籍务工人员乘坐冉光顺安排的四辆客车从车辆从广西返回麻栗坡县董干镇,准备从马崩偷越国境出境,15时30分许,行至麻栗坡县董干镇漂富公路桥湾路段时被边境检查站执勤官兵当场查获,从其中两辆客车上查获31名越南籍务工人员,其余两辆看到执勤官兵查缉驾车逃跑未能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手机一部),证实系被告人冉光顺用于联系的通讯工具。2、书证(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下午15时30分,麻栗坡县公安边防大队董干边境检查站官兵在漂富公路桥湾路段开展公开查缉时,查获两辆从富宁方向驶往董干方向的微型车,从车内查获32名越南籍人员,2015年10月31日受理为“侯走然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系列案”侦查。经侦查发现,侯走然组织越南籍人员到中国务工系受冉光顺的指使,遂破获此案。(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证实被告人冉光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兴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2016年6月28日带回送至麻栗坡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8月5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3)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工作记录、网上在逃人员比对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冉光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公安网上在逃信息比对查询,不是网上在逃人员。(4)对所查获违法入境人员进行拘留审查决定书、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被遣返人员登记表,证实麻栗坡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30日对违法入境人员王氏摸、侯甲万、侯氏责、侯氏折、侯咪波、侯咪祖、侯咪王、王咪吴、侯小风、王氏埋、王氏羊、侯走然进行拘留审查。2015年11月3日,在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中越393-394号界牌将被查获人员侯咪堕、侯咪福、侯咪摸、侯咪旺、侯咪悟、侯咪左、李咪朋、侯氏宋、李咪塞、冉氏摸、杨氏然、杨氏埋、杨咪营、王氏王、王氏完、王氏然、王咪付、侯咪薄、侯咪多移交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普棒边防屯。2015年11月9日解除对王氏羊的拘留审查,同日在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中越393-394号界牌将王氏羊遣返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普棒边防屯。2015年11月29日解除对王氏摸、侯甲万、侯氏责、侯氏折、侯咪波、侯咪祖、侯咪王、王咪吴、侯小风、王氏埋的拘留审查,同日在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中越393-394号界牌将上述人员移交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普棒边防屯。(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冉光顺对所使用手机的辨认,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冉光顺所使用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3、证人证言(1)兰朝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其在跑出租车,冉光顺曾两次包车到董干,在车上冉光顺曾跟其聊过是要去找工人到广西做工。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其接到号码为1360784****的电话,说他是和冉光顺一起做事的,让其到广西去拉人回来,因其在广东做客,其就打电话给侄女婿牟兴坤,告诉牟兴坤有个老板想包车去接人,其就把1360784****这个号码给了牟兴坤,当时把号码给了牟兴坤后,让他们自己协商,之后的事情其不知道的事实。(2)牟兴坤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舅舅兰朝友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打电话给他,叫他找车到广西去接人,因为当时他在广东做客,他就叫其找车去接人,并将手机号码为1360784****发给其,之后其就联系了王大国、邓贵荣、何林一起开面包车去广西接人,在1360784****机主的指引下接到了人,接到后将人送到麻栗坡县董干镇,当车行驶到董干时,其看到前面的两辆车被武警拦了下来,其害怕,遂掉头驾车逃跑的事实。(3)何林、罗少叶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8日,牟兴坤打电话给何林,让何林到广西拉人,给5000元的报酬,何林遂打电话给罗少叶,让罗少叶和何林一起去,换着开车,二人遂驾驶何林车牌号为云HQ52**的面包车到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下高速,在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拉了16名越南人,接着就返回,准备把越南人拉到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在途经董干时被查获的事实。(4)邓贵荣、黄达文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8日,牟兴坤打电话给邓贵荣,让邓贵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拉人回来,给5000元的报酬,邓贵荣遂打电话给黄达文,让黄达文和邓贵荣一起去,二人遂驾驶邓贵荣车牌号为云HQ29**的面包车到达广西贺州下高速,在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拉了10多名越南人,接着就返回,准备把越南人拉到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在途经董干时被查获的事实。(5)侯氏折、侯咪王、杨咪营、王氏然、杨氏然、杨氏埋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2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受侯走然邀约到中国打工,侯走然一共找了12人,在侯走然带领下从马崩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后到泽塔家休息,泽塔去联系了车来接,后乘车到达务工的地方,务工地方只知道在广西,具体地名不知道。一直务工到被查获前两天,在广西打工的工地乘车准备返回越南,在回来的路上(具体地名不知道)被查获。此次的工钱还没领,老板让回来后去找泽塔拿。出入境均未办理证件,属于非法入境的事实。(6)王氏埋、王氏摸、冉氏摸、李咪朋、李咪塞、王氏完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受侯走然邀约到中国打工,一共8人在侯走然的带领下从越南普高经过马崩边境线上的小路进入中国,一个叫泽塔的人来界边接到泽塔家,在泽塔家休息,泽塔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到1500元人民币不等的预付款给随同前来的家属带回去,泽塔联系了一辆面包车来接,先乘面包车,后乘大班车到达务工的地方。在返回越南时被查获。此次的工钱还没领,中国老板说等回去后,会把钱打给泽塔,去找泽塔拿工钱。出入境均未办理合法证件的事实。(7)侯甲万、侯咪多、侯咪波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左右,侯走然在越南约到中国打工,一共有20人左右,在侯走然的带领下从越南普棒的小路进入中国,有一个叫泽塔的中国人去接并给我们预付款,是在一个有水井的地方拿的,泽塔给了随行的家属1000元人民币的预付款。在中国有两辆车等我们,就坐这两辆车走,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换了一次车,然后就坐到打工的地方。此次的工钱还没领,回来后去找泽塔拿的事实。(8)侯咪祖、侯咪薄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侯走然约到中国打工,还说中国老板把打工的预付款打过来了,一共19人和侯走然一起到越南普棒边防屯后面半山腰的一条小路旁边的小水井那里等一个叫“泽塔”的男子拿预付款来,后泽塔一共拿了2万元预付款来,打工人员将预付款交由家属带回家,就跟泽塔和侯走然一起走小路进入中国,走了好长一段路才来到公路上,泽塔和越南人员一起乘坐在路边等待的两辆微型车,到了一条河的地方,又换乘一辆白色的班车,泽塔离开了,我们乘坐该辆车一直到了工地。后一共32个人乘车准备返回越南的时候被查获了。此次的工钱还没领,回来后去找泽塔拿的事实。(9)王咪吴、侯氏责、王氏羊、侯氏宋、王氏王、侯咪左、侯咪堕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7月份,受侯走然的邀约到中国打工,一共14人,侯走然带领务工人员从越南的普棒边防屯通道到中国马崩,在距离马崩还有十多分钟步行距离的路上(越南境内的一个水井处)见到泽塔,泽塔拿钱给侯走然,侯走然把钱分给去打工人的家属,作为预付金,以后在工钱里扣除,后泽塔和侯走然带领务工人员从越南普棒旁边的小路过来中国,到公路上后,泽塔去找了一辆车来接,上车后泽塔离开,后又换乘一辆车直接到做工的地方。在务工的地方是为一个中国老板务工,不知道名字,见到可以认出,主要做砍树、除草工作,此次乘车准备回越南,在路途中被查获。工钱还没领,回来后去找泽塔拿的事实。(10)侯小风、侯咪摸、侯咪旺、侯咪悟、王咪付、侯咪福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左右,受侯走然邀约到中国务工,连侯走然一共8人,侯走然带领大家从越南棒边防屯执勤点背后的小路进入中国,到了泽塔家,泽塔说这一次没有钱,没有预付金,泽塔喊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来接,先乘面包车,后又换乘大一点的白色班车到达工地。在返回越南时被查获。此次的工钱还没领,准备回来后去找泽塔拿的事实。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冉光顺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没有组织越南人到中国务工,其只是向公司、林场承包工地后转包给罗洪军,罗洪军再组织人员在工地务工的事实。(2)同案人侯咪介(侯走然)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2015年期间,其受冉光顺的指使,五次在越南组织越南人入境到中国广西为冉光顺务工,在此过程中,冉光顺会把务工预付款打给“泽塔”(罗洪军),泽塔取钱后将钱交给越南工人的家属,泽塔还帮助联系车辆在边界接应,让车将越南籍人员送到广西务工的事实。(3)同案人罗洪军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三次帮助富宁老板(冉光顺)支付给越南工人工钱,其没有帮助去联系车辆,来接应的车辆是冉光顺自己找的,只是驾驶员到了后联系其,其叫越南工人乘车的事实。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1)经侯咪介对其供述所述“泽塔”的辨认,辨认出泽塔系罗洪军。(2)经侯咪介对其带领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的地点进行辨认,经辨认入境地点分别在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中越393号界旁通道以及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毛拜村至普弄巡逻道约200米处。(3)经侯咪介对其供述所述“冉光顺”的辨认,辨认出冉光顺系本案被告人冉光顺。(4)经罗洪军对其供述中所称“富宁老板”的辨认,辨认出富宁老板系本案被告人冉光顺(5)经罗洪军对其供述中所称“怪及”的辨认,辨认出怪及系侯咪介。(6)经罗洪军对其供述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住宿并支付预付款的地点的辨认,辨认出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马崩街马崩哨所就是其提供住宿的地点;中越393号界越方一侧道路尽头就是其接应越南籍人员入境并给付预付款的地点。(7)经罗洪军对“富宁老板”联系方式的辨认,证实其电话本上记录了富宁老板的电话,号码为1331771****。(8)经罗洪军对其供述的富宁老板汇钱到其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对银行卡的辨认,证实卡号为6223691821487356的账户是其用于接收富宁老板汇钱的卡。(9)冉光顺的辨认,证实经对其供述的罗洪军的辨认,系本案被告人罗洪军。经对小侯的辨认,正是本案被告人侯咪介。(10)经侯氏折、侯咪王、杨氏然、杨氏埋、王氏然、杨咪营对入境地点的辨认,该地点位于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毛拜村至普弄巡逻道约200米处。(11)经侯氏折、侯咪王对中国老板的辨认,辨认出中国老板就是本案被告人冉光顺。(12)经王氏埋、王氏摸对入境地点的辨认,该地点位于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毛拜村至普弄巡逻道约200米处。(13)王氏埋、王氏摸对“泽塔家”,“泽塔”的辨认,泽塔系本案罗洪军,泽塔家位于泽塔家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马崩街马崩哨所,系罗洪军家。(14)王氏埋、王氏摸、冉氏摸、李咪朋、李咪塞、王氏完对侯走然的辨认,侯走然正是侯咪介。(15)王氏摸、王氏埋对“中国老板”的辨认,辨认出中国老板就是本案被告人冉光顺。(16)侯咪祖、侯咪薄对入境地点的辨认,入境地点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中越393号界旁通道。(17)侯甲万、侯咪薄、侯咪祖对“泽塔”的辨认,泽塔系罗洪军。(18)侯甲万、侯咪薄、侯咪祖、侯咪多对侯走然的辨认,侯走然系侯咪介。(19)侯咪祖、侯咪波对“中国老板”的辨认,辨认出中国老板就是本案被告人冉光顺。(20)侯氏责、王咪吴对入境地点的辨认,入境地点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中越393号界旁通道。(21)王咪吴、侯氏责对“泽塔”的辨认,泽塔系罗洪军。(22)王咪吴、侯氏责、侯氏宋、王氏王、侯咪左、侯咪堕对侯走然的辨认,所述侯走然系侯咪介。(23)王氏羊、侯氏责对“中国老板”的辨认,辨认出中国老板就是本案被告人冉光顺。(24)侯小风对入境地点的辨认,入境地点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中越393号界旁通道。(25)侯小风对“泽塔家”,“泽塔”的辨认,经辨认,泽塔系本案罗洪军,泽塔家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委会马崩街马崩哨所,正系罗洪军家。(26)侯小风、侯咪摸、侯咪旺、侯咪悟、王咪付、侯咪福对侯走然的辨认,所述侯走然系侯咪介。(27)侯小风、王咪吴对“中国老板”的辨认,经辨认证实务工时的中国老板系冉光顺。(28)经兰朝友对其笔录中所述“冉光顺”的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冉光顺。6、其他证据(1)冉光顺与罗洪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至2015期间,账户号为419911010104130795,户名为冉光顺的账户多次转账汇款到账号为4100010803355889,6223691821487356户名为罗洪军的账户,以及罗洪军之妻顾才英6231900000022024406的账户上,前后转账金额达45万多元。罗洪军6223691821487356账户交易显示,在每次收到从冉光顺账户转来的钱后,一般在一至二天内就通过ATM机或者柜台将所转款项全部取走。这一事实印证了罗洪军供述的在收到冉光顺转来的汇款后就将现金全部取出交给越南务工人员的家属。(2)冉光顺号码为1331771****的通话清单,该清单显示冉光顺使用的号码与1360784****的号码在2015年有多次通话记录,证实冉光顺与使用该号码的人是认识的。(3)冉光顺号码为1331771****在2015年9月10日与00841696771575号码有联系,而据侯咪介供述1696771575系侯咪介使用。而且在2015年期间,冉光顺的该号码与区号为0084的多个号码有联系,显示系国际长途。经查0084系越南的区号。证实冉光顺与越南号码有联系的事实。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光顺多次指使他人到越南境内拉拢、邀约越南籍务工人员,并组织越南籍务工人员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为其务工,人数众多,被告人冉光顺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冉光顺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冉光顺及辩护人辩称,没有组织越南人来中国务工,只是包工给罗洪军、侯咪介做,人是他们找的,冉光顺只是提供场所让越南籍人员在工地做工。经查,本案的越南籍人员证言及辨认,驾驶员的证言及辨认,同案人罗洪军、侯咪介的供述与辨认,足以证实冉光顺与罗洪军、侯咪介合伙实施组织越南籍人员到中国务工的事实,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光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记录在案,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胡跃明审判员  谌素荣审判员  王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