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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冬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冬山,男,23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地步,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冬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秀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冬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东园街、双园路、滨江路等地,采取翻窗入店、溜门入室等手段,先后作盗窃案11起,窃得手机、现金等财物及人民币4090元。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647元,合计总价值人民币1773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东园街嗨辣小厨,窃得被害人许某放于吧台上的vivoY5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内人民币130元。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内人民币120元。4、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上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4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750元。5、2016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元。6、2016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解某家卧室床头柜上vivoX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7、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徐某家卧室柜子内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8、2016年11月底,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骆某家卧室床头柜上金黄色龙头1个和佛珠手链1串。经鉴定,黄色龙头价值人民币10元,佛珠手链价值人民币10元。9、2016年12月底,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路迎宾馆南侧巷子内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汪某家卧室床头柜里的GUCCI(古奇)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10、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滨江东路大转盘北侧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潘某家卧室床头柜上小米NOTE2手机1部、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11、2017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滨江东路大转盘北侧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杨某家衣柜下抽屉内9.1克金戒指1枚、3.49克铂金手链1条、6.61克铂金项链1条、2.24克铂金戒指1枚以及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139元,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60元、铂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29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1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冬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窃小米NOTE2手机等物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许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冬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冬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冬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后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取消了对被告人赵冬山累犯的认定。被告人赵冬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东园街、双园路、滨江路等地,采取翻窗入店、溜门入室等手段,先后作盗窃案11起,窃得手机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4090元。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647元,合计总价值人民币1773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东园街嗨辣小厨,窃得被害人许某放于吧台上的vivoY5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内人民币130元。3、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内人民币120元。4、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收银台上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40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750元。5、2016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中路米兰巷日韩西女装门市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元。6、2016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解某家卧室床头柜上vivoX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7、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徐某家卧室柜子内软中华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8、2016年11月底,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长江路公安局东南侧院子,窃得被害人骆某家卧室床头柜上金黄色龙头1个和佛珠手链1串。经鉴定,黄色龙头价值人民币10元,佛珠手链价值人民币10元。9、2016年12月底,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双园路迎宾馆南侧巷子内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汪某家卧室床头柜里的GUCCI(古奇)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10、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滨江东路大转盘北侧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潘某家卧室床头柜上小米NOTE2手机1部、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11、2017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冬山至响水县城滨江东路大转盘北侧一院子,窃得被害人杨某家衣柜下抽屉内9.1克金戒指1枚、3.49克铂金手链1条、6.61克铂金项链1条、2.24克铂金戒指1枚以及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139元,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60元、铂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29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1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冬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窃龙头、佛珠手链、钱包、小米NOTE2手机、金戒指、铂金手链、铂金项链、铂金戒指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骆某、汪某、潘某、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冬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害人许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冬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冬山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证据,对公诉机关当庭取消被告人赵冬山累犯的认定予以认可。案发后,被告人赵冬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冬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冬山退赔被害人许林娟、王爱民、解梅花、徐和春、潘玉国、杨祥元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九千三百七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利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庆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