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庆兰与魏大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兰,魏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兰。被执行人魏大彬。申请执行人陈庆兰与被执行人魏大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庆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大彬给付本金7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58.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大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以上房屋属于农房,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大彬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庆兰本金7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58.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