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思明与金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明,金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729号原告:李思明,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金丽,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成,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思明与被告金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思明于2017年5月31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思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思明负担。审 判 员 吴燕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