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253号十堰市昊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昊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昊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销售处一号门。法定代表人沈勇,十堰市昊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龙路6号东风商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昭阳,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科盾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7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