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明顺与王江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顺,王江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40号原告:李明顺,男,1962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江周,男,1966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李明顺与被告王江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明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明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明顺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