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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明顺与王江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顺,王江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40号原告:李明顺,男,1962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江周,男,1966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李明顺与被告王江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明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明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明顺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