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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李晶文、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李晶文,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主要负责人:黄建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王娟,江西省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晶文,女,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经常居住地萍乡市,被告: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7026548R。法定代表人:马友良,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诉被告李晶文、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对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