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培翔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培翔,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参与赌博,2016年3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该局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1日,廖某(另案处理)租赁了位于垫江县XX路X号房,并放置两台麻将机用于赌博。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培翔与廖某经商议决定在上述房屋内合伙开设“麻将馆”,二人连续两天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成都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每场从每名参赌人员处收取300元,抽头渔利共计4800元。后廖某退出,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6日,徐培翔在该住房内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成都麻将”形式进行赌博,以相同方式抽头渔利共计4800元。2016年3月17日,徐培翔在该处住房内先后提供麻将机、扑克牌供他人以“成都麻将”、“推筒子”形式进行赌博,当日23时许,民警在该住房内抓获徐培翔,并查获参赌人员余某1、肖某、余某2、夏某等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机两台、骰子七颗、赌资29100元(包含当天徐培翔抽头渔利的1200元)。被告人徐培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垫江县公安局已将查获的麻将机销毁、赌资予以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培翔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培翔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培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徐培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含公安机关已收缴的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二万七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