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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森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肖真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森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肖真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真英,女,汉族,1974年7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上海森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森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所涉合同《LED显示屏买卖及安装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安装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虽合同一方主体上海东裕电子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但并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诉主体被注销后,必然涉及管辖效力,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上诉人与上海东裕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LED显示屏买卖及安装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有效约定;上海东裕电子有限公司被注销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上海东裕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XXX号-5552,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移送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6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吉 韵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