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惠玉与谢开发、胡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玉,谢开发,胡雅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343号原告:林惠玉,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谢开发,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胡雅琴,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玉与被告谢开发、胡雅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林惠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惠玉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林惠玉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