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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细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31号罪犯张细雄,男,46岁,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镇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细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49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细雄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细雄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细雄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细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