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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20徐建军与王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王长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20号原告:徐建军。被告:王长余。原告徐建军与被告王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建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人民陪审员  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