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20徐建军与王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王长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20号原告:徐建军。被告:王长余。原告徐建军与被告王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建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人民陪审员 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