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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皓与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皓,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皓,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技师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方院生,院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技师学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67.7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