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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某甲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晋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甲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