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何细芳与柯细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芳,柯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76号原告:何细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农,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柯细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细芳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细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细芳负担。审判员 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