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何细芳与柯细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芳,柯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176号原告:何细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农,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柯细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细芳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细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细芳负担。审判员  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