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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胡祖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祖刚,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祖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9时11分许,被告人胡祖刚醉酒后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自江西省黎川县往福建省福清市方向行驶,行至福银高速(闽)B道将乐服务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胡祖刚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3.34mg/100ml,属醉酒驾车。归案后,被告人胡祖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胡祖刚在本案中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调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移交保管清单,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照片及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游某、朱某的证言;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MLY)S1/16-005196号检定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闽中博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22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祖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祖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上述量刑情节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胡祖刚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祖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