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0692号原告: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直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住所不明,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直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款人民币80,2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子汽车衡抢修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理SCS-100T固定式电子秤(电子汽车衡)一台,维修款共计80,200元。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维修电子汽车衡,并将电子汽车衡交付被告,经安装调试合格后,由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维修款,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电子汽车衡抢修定作合同、维修清单、上海市青浦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签收单,以上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9日签订电子汽车衡抢修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理SCS-100T固定式电子秤(电子汽车衡)一台,二天内交货,按国标维修,维修结束,一次结清。2013年12月31日,原告开出维修清单,维修费共计80,200元,被告签字确认。2014年1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对电子汽车衡检定合格,被告出具给原告签收单。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维修款,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作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维修电子汽车衡并经检定合格后,被告未能支付维修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起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维修款人民币8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忠审 判 员 贾建浦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婧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