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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鲍玉凤与奚钟琪、金宝英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玉凤,奚钟琪,金宝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玉凤,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奚钟琪,男,192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宝英,女,194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惠娥(被申请人之女),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鲍玉凤因与被申请人奚钟琪、金宝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7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玉凤申请再审称,其安装的外开式进户门实际是外开180度而不是如被申请人所述外开90度,且门开启后紧靠申请人住宅的外墙,未占用公共走廊空间,并不影响他人通行,没有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内容。其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奚钟琪、金宝英述称,其认可申请人的进户门是外开180度的,但申请人私自将进户门更改为外开门的行为妨碍了其正常通行,要求其按原审判决履行,请求驳回鲍玉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动产时,相互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在所难免,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协作、容忍义务。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其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鲍玉凤将系争房屋进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当其开启房门时,占用公共走廊空间,对奚钟琪、金宝英的日常通行、安全等产生相邻妨碍,侵害了奚钟琪、金宝英的合法权益。且该小区物业公司也曾向申请人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法院据此判令鲍玉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房屋入户门恢复原内至向屋内开启的原状并无不当。申请人鲍玉凤主张其外开门为180度且门开启后紧靠申请人住宅的外墙,未占用公共走廊空间,对此本院认为,开、关门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被申请人日常出行必须经过申请人进户门处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申请人开、关进户门确已对被申请人在公共走廊的通行、安全等构成妨碍。申请人鲍玉凤认为其未构成相邻妨害,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玉凤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