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鲍亚亮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亚亮,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鲍亚亮,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名州镇。本院依据(2016)陕0826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鲍亚亮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鲍亚亮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