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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鲍亚亮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亚亮,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鲍亚亮,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名州镇。本院依据(2016)陕0826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鲍亚亮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鲍亚亮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