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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永胜与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胜,吴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2民初765号原告吴永胜。被告吴春香。原告吴永胜与被告吴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力格斯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春香与陈树林(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16年春耕时期,被告吴春香丈夫陈树林向我借款26000.00元,借款同时出具一枚欠据,约定2016年12月5日还款。2016年3月份陈树林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递交一枚金额为26000.00元的借条,注明因做买卖,租赁耕地向吴永胜借款26000.00元,还款日期2016年12月5日,借款人署名陈树林并画押,证明被告已故丈夫陈树林借款的事实。被告吴春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春香与陈树林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被告丈夫陈树林以承包耕地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十个月利息后出具了26000.00元的借条,约定2016年12月5日还款。陈树林于2016年3月8日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至今。庭审中,原告放弃由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春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故原告吴永胜递交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被告的已故丈夫陈树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虽借据中只有陈树林个人签字画押,但被告吴春香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陈树林生前个人债务或属于虚构债务及从事违法活动所负债务,故按照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承认陈树林借款本金是200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10个月的利息后出具了26000.00元的借据。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法律保护范畴,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因陈树林和被告吴春香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按年利率24%计算10个月的利息,共计2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春香偿还原告吴永胜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阿 如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