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水利局、吴本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水利局,吴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3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润涛,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吴本兵,男,汉族,39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水罚字[2016]第1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三日内采取补救措施(推平河道);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伍万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交纳罚款伍万元及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第一项的处罚决定因代履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水利局作出的桐水罚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