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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与谭永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谭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8号申请执行人: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密山市。经营者:杨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谭永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与被执行人谭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永清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1000元,申请人八五一一杨力啤酒经销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