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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兰国良与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邹喜远、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国良,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邹喜远,关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国良,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祁雪林,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喜远,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桂荣,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上诉人兰国良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新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邹喜远、关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兰国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