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志堂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39号被执行人:韩志堂本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春峥执行员 白力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