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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志堂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39号被执行人:韩志堂本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春峥执行员  白力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