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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晓毅等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毅,李王伽聿,李晓娟,张卫,吉林省锦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78号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贺,女,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李晓毅,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李王伽聿,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李晓娟,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张卫,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锦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晓毅、李王伽聿、李晓娟、张卫、吉林省锦城医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殷其志、陈亚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退回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