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某军寻衅滋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74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董某军,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7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四个月左右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董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属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意不深。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在归案后委托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希望法庭对其处以三个月拘役。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军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6000元,被害人并表示谅解被告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董某军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军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董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