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贵林与许传军、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贵林,许传军,孙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汪清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41-1号原告叶贵林,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许传军,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孙刚,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汪清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文,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贵林与被告许传军、被告孙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出现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秀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