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587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钰根、陆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孙钰根,陆根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587号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港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沈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钰根,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陆根凤,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戚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钰根、陆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