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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朋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朋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286号。负责人:王小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朋辉,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娇,唐县飞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的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并未参加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