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中和与李紫龙、曹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和,李紫龙,曹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684号原告李中和,男,194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紫龙,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曹源,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7楼。负责人尤程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和与被告李紫龙、曹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