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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席洪勤与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洪勤,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蚌埠华信树脂有限公司,安徽华群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席洪勤,女,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化群,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开区凤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2997309P。法定代表人:张化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华信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419381。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0326018L。法定代表人:张化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化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化群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