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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德凯、王玉梅、邱文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264号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朱明义。委托代理人朱延梅,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德凯,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龙海村王屯,系大连鸿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金梁,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赞子河村林屯,系大连鸿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玉梅,女,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夹子村王屯。邱文国,男,住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马蹄子村王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德凯、王玉梅、邱文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