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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海燕与于克平、于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燕,于克平,于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61号原告:宋海燕。被告:于克平。被告:于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燕诉被告于克平、于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克平、于海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燕撤回对被告于克平、于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宋海燕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