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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涪陵区分公司与姚子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姚子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5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68635U。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姚子刚,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姚子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