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受小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受小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583号罪犯受小洪,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受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316679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受小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受小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受小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