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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483号原告:王伟,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2号。主要负责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李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立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