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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朱元生、黄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朱元生,黄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600号。负责人:刘正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利,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朱元生,男,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黄薇,女,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告朱元生、黄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