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林瑞月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林瑞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陆松圣,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瑞月,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林瑞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